王X乘坐飞机出境前往入职境外某诈骗集团,回国后王X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被侦查机关以诈骗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主要围绕:王X乘坐飞机出境前往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否累计达到30天进行辩护,会见时根据王X陈述,虽然其第一次入境到出境的时间超过30天,但实际在诈骗集团入职的时间不满30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检察院已经给出量刑建议,是否要认罪认罚?由于王X认罪态度较好,检察院给出8个月实刑的量刑建议,如果不签认罪认罚继续做无罪辩护,刑期可能面临增加,当事人此时心里已经开始犹豫到底是放弃无罪之辩还是继续据理力争,律师在跟当事人沟通几次后,当事人同意继续做无罪辩护,律师和当事人都面临较大的心里负担,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作出:“王X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本案无罪辩护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