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从陈某处租赁一家副食店,并约定该店继续使用陈某名下的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刘X购买香烟,在其经营的副食店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亲属经营的店铺内销售,涉案香烟价值17万元。后刘X因无证经营香烟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抓,被侦查机关以非法经营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主要围绕:刘X是否属于无证经营主体进行辩护,律师认为其不属于无证经营:刘X明确陈述其实际经营的xx超市具有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分离并不当然否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超市持证状态已形成完整的烟草零售经营链条,不属于无证经营。其次,应按行政违法处理:即便存在许可证登记瑕疵,亦属行政监管范畴。“未经许可”须达到实质违法性程度,本案中刘X通过持证主体持续稳定经营,未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即使违法,应属行政违法,与传统意义上的无证销售烟草的非法经营罪存在本质区别。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不起诉意见书载明:“被不起诉人刘X违反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购入香烟,凭借他人的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X不起诉。本案无罪辩护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