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某驾驶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受伤,经抢数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X某弃车逃逸。赵X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赵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抓,被侦查机关以交通肇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主要围绕:弃车离开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赵X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实施了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但该行为属于事故发生之后的事后行为,该事故后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证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与事故发生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且该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定罪。
其次,如果不考虑赵X某事后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被害人应当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赵X某则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马XX系闯红灯,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次交通事故事发时有监控录像,能够清楚的拍下发生事故的经过,能够明确看出是被害人驾驶电动车闯红灯,其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来认定责任。本案中,赵X某的逃逸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认定的,因此推定的主要责任不能作为认定追究交通肇事罪的依据
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当事人从看守所释放。本案无罪辩护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