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7日,雷XX驾驶摩托车与行人李XX发生刮擦,两人倒在对向车道。数秒后,黄XX驾驶轿车超速行经事故地点,直接撞压雷XX及摩托车,致雷X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雷XX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李XX负次要责任;黄XX负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雷XX之夫白某某、之子白某、之女白某某、之父雷XX、之母谢某某。
被告:李XX、黄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大龙,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为一起罕见的二次事故叠加致死案件,事故成因复杂,涉及行人、摩托车、轿车三方,责任划分争议极大。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雷XX死亡系第二次事故直接导致。面对被告黄XX主张“第一次事故是主因、应减轻自身责任”以及保险公司辩称“雷XX无证驾驶、未设警示标志,对第二次事故亦有过错”等抗辩,田大龙律师紧扣交警认定及法医鉴定意见,证明雷XX倒地后数秒即被撞击,客观上无法设置警示标志,第二次事故完全由黄XX超速、疏忽驾驶造成。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大龙律师关于事故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的核心意见,驳回了被告要求雷XX自担二次事故责任的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516,601.23元,判决如下:
X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死亡费用共计187,841.13元;
XXX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费用1,000,000元;
李XX赔偿原告死亡费用66,438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依据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被告黄XX已超额垫付63,800元,无需再赔;雷XX自负15%,李XX承担5%。参照《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