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6日,被告张XX驾驶粤B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人民路下城小学路段,停车时后排乘客打开车门,与原告黄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认定黄XX无责任,张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XX住院184天后仍处于昏迷状态,意识丧失,呈植物人状态。
原告:黄XX,男,1948年出生。法定诉讼代理人:吴XX(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龙,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77年出生。
被告:中国XX公司xx市分公司,负责人:王XX。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开门杀”交通事故,受害人黄XX年事已高,伤情极其严重,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疗费用高昂,后续康复及护理需求巨大。田大龙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家属收集住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并申请对黄XX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面对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对赔偿总额的疑虑,田大龙律师通过详实的损失清单和法律依据,明确主张医疗费、康复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62万余元。在法院主持下,田大龙律师积极参与调解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赔偿,并设计了分期付款及逾期高息罚则,有效保障了执行到位。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中国XX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剩余额度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512,652元;
张XX向黄XX支付赔偿款1,110,913元(其中610,913元于调解当日支付,剩余50万元分6期按月支付);
张XX付清全部赔偿款后,黄XX需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张XX房产的保全;
黄XX不再就此次事故向两被告主张任何其他赔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6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11,726元由张XX负担。
调解理由:被告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由侵权人张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