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被告周某某驾驶粤P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设大道东中骏世界城路段时,与行人原告李XX(推婴儿车携带幼儿)发生碰撞,造成李XX及案外人受伤。交警认定周某某与李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XX伤情极其严重,经鉴定为四肢瘫一级伤残、十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原告:李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广东XX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被告:中国XX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谭某某。
办案经过
本案受害人李XX在事故中遭受严重创伤,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持续住院治疗长达392天,辗转河源、广州、四川多地就医,医疗费高达105万余元,最终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事故责任比例(原告主张周某某应负主责,保险公司主张李XX应负主责甚至全责)、赔偿标准适用、误工费(已达退休年龄)、护理费计算年限、被扶养人身份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年限等多达十余项争议点。各方对立情绪严重。田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了跨越三地医院的住院病历、费用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等海量证据,并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全面鉴定。面对保险公司“按农村标准赔偿”“减少护理年限”“不认可误工费”等抗辩,田XX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按城镇标准计算、护理期按5年计算、定残前误工费应予支持等核心意见,驳回了保险公司大部分不合理抗辩。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924,698.58元,判决如下:
中国XX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
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6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212,931.88元(已扣减被告周某某垫付65,887.27元及保险公司垫付362,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交警认定同等责任予以采信,机动车与行人同责时机动车方承担60%。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参照《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应用法条:《民法典》第1179条、第1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6-13条、第16-17条;《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