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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二审阶段,田大龙律师精准抓住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链上的薄弱环节,通过逐项质证和系统梳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将案件发回重审。这为当事人在重审中争取无罪或罪轻结果创造了重要机会,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上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XX,男,原系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抓获,同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原系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判决江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江XX、李XX在经营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及检察机关意见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江XX、李XX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存在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

  1. 撤销湖北省XX(2016)鄂xx刑初10xx号刑事判决;

  2. 发回湖北省XX重新审判。

裁判理由: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江XX、李XX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原第二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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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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