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实为借贷,律师精准定性助委托人成功追回30万元
审理法院--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4年初,原告丁X(化名)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被告张X(化名)。张X以经营装饰公司为由,向丁X提出“投资合作”意向,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分红协议书》。协议约定:丁X向张X及其控制的某商贸公司投入资金30万元,期限一年,期间丁X按月按“施工合同单数”获取分红,期满后公司一次性返还本金。协议还明确“不论公司盈亏,丁X不承担风险”,并约定了高额违约金。
丁X于2024年1月和2月分两次将30万元转入张X个人银行账户。然而,协议期内张X及公司未支付任何分红,期满后也未归还本金。丁X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马洁律师及其团队提起诉讼。
被告张X与任X(化名)原为夫妻,任X系农民,未参与公司经营。张X系某商贸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要求三被告(张X、任X、公司)连带返还借款30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
被告任X辩称其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亦非共同借款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
办案经过
马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投资分红协议书》的条款内容,发现该协议虽名为“投资”,但实则为“保本保收益”的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马洁律师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而非投资合作。
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马洁律师重点论证:
张X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将借款转入个人账户,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X虽为张X前妻,但未在协议中签字、未参与公司经营,且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马洁律师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协议文本等关键证据,并针对对方代理人提出的“投资关系”观点进行了有力驳斥。被告张X及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马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张X与该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丁X借款本金30万元;
支付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27,900元,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继续计算;
驳回原告对被告任X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因协议未约定)。
法院认为:
《投资分红协议书》不具备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作特征,实为借贷;
张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X未参与签约、经营,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合计支持原告诉请金额327,900元,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本案充分体现了马洁律师在民间借贷、合同定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等复杂法律关系中的精准把控能力,成功为委托人最大化追回损失,同时避免了对无辜当事人的不当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