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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C】、【被告D】(某门窗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其在某工地提供门窗安装劳务,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补工费用,诉请金额共计数万元。【被告D】委托我方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经阅卷、调查查明:被告D已将案涉项目门窗安装工程整体发包给被告C,双方签订书面安装合同,原告系被告C个人雇请的劳务人员,与被告D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或雇佣关系。原告在施工中与被告C形成劳务合意、确认工程量与补工费用,被告D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C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原告主张的劳务费与补工费用均应向雇主被告C主张。

据此,律师庭审中提出核心抗辩:一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被告D无劳务关系,被告D并非适格被告;二是原告系受被告C直接雇请,劳务费应由接受劳务方被告C承担;三是被告D已履行与被告C的合同付款义务,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C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抗辩意见,判决拖欠的劳务费全部由被告C个人承担,驳回原告对被告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公司免除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为劳务关系主体认定与合同相对性适用。原告试图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律师精准抓住劳务雇佣关系的形成主体、工程款支付流向、合同约定等关键事实,依法界定责任主体,成功免除公司法律责任,避免企业因包工头个人债务承担额外风险。

律师价值

责任主体精准切割: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区分发包人与实际雇用人责任,阻断不当追责。

事实与证据清晰论证:固定工程发包、付款、雇佣关系事实,夯实抗辩基础。

企业经营风险防控:成功为企业免除连带付款责任,保护企业财产权益与合规经营。

高效庭审抗辩:面对被告缺席情形,稳定呈现案件事实,确保法院依法作出有利裁判。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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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梅鹏律师,中共党员,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阜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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