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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坠伤至残,医院诊疗失误,二审达成和解获赔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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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调解案评析

审理法院:云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赵X(化名),男,系云南省某市居民。2019年2月16日,赵X因意外从高处坠落,导致重型颅脑损伤等多处伤情,遂被送往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化名)救治。医院当日为赵X实施了颅内血肿清除及去骨瓣减压手术。术后初期,赵X病情曾有所好转。同年2月19日,赵X在神经外科病房出现烦躁症状,因输液泵故障,值班医护人员为赵X进行了“丙泊酚”药物的静脉推注。用药后,赵X随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后生命体征恢复,但陷入持续昏迷状态,呈植物生存状态。此后,赵X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并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赵X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尤其是在使用“丙泊酚”这一具有较高风险的麻醉镇静药物时,存在违反操作规范、用药不当等过错,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其陷入植物人状态的严重后果。因与医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X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中,经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谨慎注意义务不足,赵X的损害后果系其自身原发颅脑损伤与医疗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二者属同等原因,建议医疗过失的参与度为50%。一审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判决医院对赵X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原告赵X的法定代理人为其长子,并委托了专业律师参与诉讼。被告某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院医务科主任及一名执业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的办案经过集中体现于一审审理及二审调解两个阶段,核心争议围绕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及损失计算标准展开。

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围绕两个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第一个焦点是赵X的各项损失应如何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逐一审核计算。其中,护理费的计算颇具代表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期限确定。鉴定意见评定护理人数为2人,法院予以采纳,并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酌定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20元。对于护理期限,鉴于鉴定机构认为“无法进行评估”,且赵X处于需长期护理的植物生存状态,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先行判决支持了定残日后5年的护理费用,并明确后续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对于赵X主张的更高标准的护理费及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法院因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未予全额支持。

第二个焦点是责任如何承担。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医院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采信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医院在2019年2月19日的诊疗行为中“谨慎注意义务不足”,存在医疗过失,且该过失与赵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因此,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审阶段:赵X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主要围绕责任比例和赔偿计算标准展开。上诉人赵X一方主张,医院违规由非麻醉医生进行静脉推注麻醉药,且不能排除用药过量的可能,过错严重,应承担主要责任(60%-70%)。同时,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标准、护理人数计算期间、营养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提出异议,认为未能完全反映其实际损失和护理依赖的严重程度。

被上诉人医院一方则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按鉴定结论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鉴于本案损害后果严重、后续治疗和护理周期漫长、双方对部分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但均有调解意愿的实际情况,着重开展了调解工作。调解的核心在于平衡患方实际损失与医方责任比例,寻求一个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后续诉累的方案。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最终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本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医院已垫付的费用外,医院再一次性向赵X赔偿人民币130万元整。该款项涵盖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二、赵X归还医院提供的部分医疗设备。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X负担,法院决定予以免交。

四、本调解为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此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理由评析: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过程所蕴含的法律适用逻辑具有典型意义。首先,在实体上,法院严格遵循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以专业司法鉴定意见为核心证据,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因果关系,并据此划分责任。在计算损失时,综合运用《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既参照一般标准,也充分考虑了个案中患者处于植物生存状态这一特殊情形的长期护理需求,对护理期限作出了阶段性处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其次,在程序上,二审法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重大、复杂医疗纠纷中的独特作用。面对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赔偿数额巨大、双方矛盾尖锐的案件,调解能够促使双方超越对责任比例僵化数字的争执,转向对患者未来生存保障实际需求的关注,通过一揽子解决方案,高效、彻底地平息纷争,实现案结事了,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当事人陷入漫长的执行或后续诉讼程序。本案结果最终通过调解达成,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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