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2023年4月26日,某工程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89.850元。同年5月27日,该车在行驶中因系统机械故障起火烧毁,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系车辆系统机械故障。经双方确认车辆已无修复价值,属全损。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车辆残值、按实际损失赔付,而非保险金额。张英律师代理原告,依据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关于全损赔款计算方式的约定,主张无免赔率、无第三方赔付,应全额支付。
重要突破点
合同约定优先:保险条款明确全损赔款=(保险金额-第三方赔付)×(1-免赔率)-免赔额,本案无扣减情形,法院支持全额赔付。
保险价值已由保险公司认可:保险金额系根据投保时确定的保险价值计算,保险公司不能事后以实际损失为由拒赔。
受损车辆权利转移:法院援引《保险法》第59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全款后取得车辆残值权利,解决残值归属问题。
张英律师价值
张英律师精准把握保险合同条款,成功论证车辆全损应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而非按实际损失计算。同时援引《保险法》关于残值归属的规定,消除保险公司对残值扣除的顾虑,最终为当事人全额追回保险金28.9万余元,有效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89.8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