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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河南省XX公司、商丘XX公司、高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传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乔传福,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XX,河南XX律师。


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X,董事长。


被告商丘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段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X,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高X,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河南省XX公司、商丘XX公司、高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邵XX


  • 2015-01-28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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