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乔传福,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XX,河南XX律师。
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X,董事长。
被告商丘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段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X,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被告高X,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河南省XX公司、商丘XX公司、高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徐XX
书记员 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