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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 在线
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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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使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宋X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宋X在吉林省永吉县某宾馆二楼布草间旁客房门口,见房门未锁,进入室内将被害人郭X外套中装有3000元现金的红包盗走。案发后,宋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3000元现金。

审批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宋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经电话传唤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X不起诉。


  • 1970-01-01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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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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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怡君律师,吉林万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1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行政医疗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庭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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