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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截留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律师二审强力抗辩,判决全额返还工伤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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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系【被告甲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调解,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款项,【被告甲公司】仅负有协助办理义务,领取后应全额交付【原告A】。但【被告甲公司】在社保部门领取全部工伤待遇款项后,私自截留部分款项,仅向【原告A】支付部分费用,拖欠工伤待遇差额数万元拒不返还。【原告A】为维护自身合法工伤权益,委托邹婷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全部截留款项。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A】诉求,判决【被告甲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被告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三项核心抗辩理由:一是工伤待遇已按本人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二是本案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公司享有。邹婷律师代理【原告A】参与二审庭审,针对上诉理由逐一驳斥:其一,工伤保险基金核定的工伤待遇具有法定性,【被告甲公司】私自截留无任何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其二,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与此前劳动争议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其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职工法定待遇,【被告甲公司】无权占有。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邹婷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被告甲公司】领取工伤待遇后未全额交付,构成不当得利,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被告甲公司】全额返还截留的工伤待遇款项。【原告A】的法定工伤待遇权益得到最终司法保障。

案件总结

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企业截留社保基金发放的工伤待遇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用人单位利用协助办理待遇的便利截留款项,法律关系叠加劳动争议与不当得利,审理难度较大。邹婷律师在二审程序中精准厘清法律关系,有力驳斥用人单位全部抗辩理由,推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工伤职工追回全部被拖欠的工伤待遇款项,实现维权全胜。

律师价值

邹婷律师深耕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不当得利、二审诉讼领域,熟悉工伤认定、待遇核算、社保申领、执行返还全流程规则。本案中,律师面对企业上诉抗辩,精准把握“工伤待遇法定归属、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事不再理适用边界”三大核心要点,以专业、严谨的庭审表现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该案充分展现律师在劳动者维权案件中的责任与担当,能够为工伤职工、劳动者提供专业、高效、有力的法律支撑,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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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婷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次性高分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荣获英语专业八级证书,兼具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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