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调解时间: 2025年6月
代理方: 原告(代理律师:张XX)
一、案件详情
被告赵某、经X二人合伙,在XX公司承包的新XX北XX屯富热电脱硫塔项目中进行施工。因工程需要,两被告自2021年3月25日起陆续向原告采购钢材等建材。双方口头约定,所需材料尾款于年底付清。
经核算,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原告共向两被告供货合计材料费175420元。期间两被告仅付款115000元,尚欠6042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拖欠材料费长达四年之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赵某、经X支付材料费60420元;
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合伙体拖欠建材货款纠纷,争议金额不大,但存在以下难点与代理要点:
1. 证据问题——无书面合同,仅有库管员签字
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仅能提供材料库管员杨X签字的送货凭证。被告可能以“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未授权”为由抗辩。代理律师在诉前即指导原告梳理全部送货单据、付款凭证及微信催款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
2. 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
两被告系合伙关系,应根据《民法典》第973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时将两人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后续执行时相互推诿。
3. 调解策略的运用
考虑到被告偿债能力有限,且跨新XX、江苏两地诉讼成本较高,原告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达成的协议既保障了原告的核心利益,又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
· 本金让步但设置违约条款:原告同意将欠款60420元折让为40000元分期支付(2025年6月6日前付2万元,7月6日前付2万元)。但明确约定,如任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有权按原欠款60000元(扣除调解后已付部分)申请法院执行。该条款有效约束了被告的履约意愿。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元,由两被告于2025年7月6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减轻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 一次性了结:协议同时约定“案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今后无涉”,避免后续衍生争议。
判决结果(调解结案):
句容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上述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律师价值
1. 证据梳理与诉讼准备:在无书面合同情形下,通过送货单、付款记录、微信催款记录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事实链条,使被告无法否认欠款事实,为调解争取了有利地位。
2. 灵活运用调解程序:面对被告偿债能力不足的现实,没有盲目追求全额判决,而是设计“本金适当让步+违约加速到期”的分期履行方案,既降低了原告的催收成本,又以较高违约金门槛(6万元)倒逼被告按时履约。
3. 跨区域维权效率控制:原告位于新XX北XX市,被告在江苏句容,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最终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调解结案,大幅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本案充分说明:在证据线索清晰但被告履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调解并非退让,而是通过精巧的违约条款设计,实现债权保障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