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服务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全额支持服务费34656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小额诉讼程序)
判决法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11月
代理方:原告汪某
一、案件详情
原告汪某通过其女友赵X介绍,以代号“KK”为被告薛X提供游戏陪练服务。双方约定每单(半小时)按38元计费。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大量游戏陪练服务,服务时长由赵X负责统计,并通过微信将账单发送给被告核对。账单显示,原告提供的服务共计912单,服务费总额为34656元。被告在微信中明确回复“这个你放心,这点钱要不是特殊情况早就结了”,此后多次向赵X索要银行卡号并承诺付款,但始终未实际支付。
此前,赵X曾以自己的名义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支付上述服务费(含其他部分),法院经审理认定赵X并非服务合同的实际相对方,主体不适格,于2025年7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赵X的起诉。基于该生效裁定的认定,原告作为实际提供服务的权利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服务费。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且双方共同打游戏是为了提升段位,并非付费陪练服务。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34656元及利息(以3465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新型服务合同纠纷,涉及“游戏陪练”这一线上服务形态。案件核心难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服务过程全部通过线上完成,且最初对接、统计、发送账单均由原告女友赵X经手,被告可能以“合同相对人系赵X而非原告”进行抗辩。
接受原告委托后,我们系统梳理了以下证据:
· 微信聊天记录:赵X与被告之间关于服务对局安排、时长统计、账单发送的全部记录;
· 账单明细:明确载明“KK”(原告代号)的912单及对应金额34656元;
· 被告承诺付款的聊天内容:被告多次表示“放心”“特殊情况”“要卡号”等,构成对债务的认可;
在诉讼策略上,我们重点论证:
1. 虽然服务对接由赵X完成,但实际提供陪练服务、付出劳动的是原告,赵X仅为介绍和统计角色;
2. 被告在收到账单后从未对服务数量、单价、总金额提出异议,反而多次承诺付款,应视为对债务的确认;
3.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原告完成服务后,被告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费3465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利息起算点,法院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25年9月1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虽未完全支持我方主张的2024年1月1日起算,但考虑到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快速生效的优势,整体结果已充分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服务费3465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被告承担。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无法上诉,原告可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四、律师价值
1. 巧妙利用前案生效裁定:在先前的诉讼中,赵X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我们敏锐地利用该生效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即赵X不是合同相对方,实际权利人为原告——以此为突破口,直接为原告重新起诉扫清了障碍,避免了被告再次就“主体问题”纠缠。
2. 构建完整的电子证据链:游戏陪练服务没有传统书面合同,全靠微信聊天记录、账单截图、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支撑。我们将分散的聊天内容进行时间线整理、关键承诺标注、账单与对局记录匹配,形成了足以让法院采信的完整证据闭环。
3. 反击被告“无合同关系”的抗辩:面对被告“共同打游戏、非付费服务”的辩解,我们通过被告自己的聊天记录(“特殊情况”“要卡号”等)证明其明知并认可付费陪练性质,使被告的抗辩不攻自破。
4. 小额诉讼程序加速维权: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我们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也予以采纳。最终一审终审,从立案到判决生效周期大幅缩短,避免了被告利用上诉拖延时间。
5. 为新型服务合同纠纷提供范例:本案确立了在“介绍人/对接人”与“实际服务提供人”分离的情况下,实际服务提供人可以直接起诉主张权利的裁判思路,对类似线上服务(如代练、陪玩、咨询等)的维权具有参考价值。
本案充分说明:即便没有书面合同、服务完全线上进行,只要能够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账单、承诺付款等电子证据还原服务事实和债务确认,法院同样可以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对于新型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者,保留好每一笔服务的沟通、对账、承诺记录,是维权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