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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十级工伤仲裁全额胜诉,南通XX助力当事人获赔20余万元

  一、案件简介

  本案申请人为XX,委托江苏XX顾X律师作为代理人,被申请人为启东XX公司。XX于20XX年X月XX日在被申请人承包的XXX工程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受伤,经诊断为左拇指末节指骨头骨折、左拇指软组织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因被申请人未为XX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工资、经济补偿等产生争议,XX提出仲裁请求,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宿费、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合计XXX元。案件由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审理。

  二、律师辩护经过

  顾X律师接受XX委托后,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开展代理工作:

  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认定:针对被申请人主张“XX系案外人XX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仅为名义用工主体”的抗辩,律师结合《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明确被申请人与XX存在直接用工关系,且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驳斥了被申请人的用工主体抗辩。

  工资标准与工伤待遇计算:律师协助XX梳理20XX年X月至X月的工资流水,明确月平均工资计算依据,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按4月、5月工资核算的月平均工资XXX元,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奠定了基础;同时结合《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标准,确保该两项诉求获得支持。

  核心诉求与证据把控:针对XX的各项仲裁请求,律师重点强化工伤待遇相关诉求的证据链,提交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诊断证明书等关键材料,明确停工留薪期时长与待遇标准;同时对交通费、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诉求,根据证据情况调整主张策略,优先保障核心工伤待遇诉求的实现,避免因次要诉求争议影响整体维权效果。

  三、判决结果

  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

  被申请人启东XX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XX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交通费XX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XXX元;

  对申请人XX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四、律师价值

  顾X律师在本案中,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与庭审代理,为XX实现了核心权益的最大化保障:

  锁定用工主体,明确赔偿责任:面对被申请人的用工主体抗辩,律师通过合同、工资、工伤认定等证据,成功推动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为赔偿责任主体,避免XX陷入“用工主体不明、索赔无门”的困境,为后续赔偿奠定了关键基础。

  精准核算工伤待遇,全额获赔核心诉求:律师协助XX固定工资标准与停工留薪期证据,推动仲裁委采纳了对XX有利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方式,最终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项核心工伤待遇全部获得支持,合计金额占仲裁裁决总额的99.9%,保障了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权益。

  优化维权策略,实现高效落地:在庭审中聚焦核心诉求,合理调整次要诉求的主张方式,避免因证据不足的诉求分散仲裁注意力,确保核心工伤待遇诉求得到充分审理与支持;同时裁决明确了款项支付期限与强制执行条款,为XX后续顺利拿到赔偿款提供了法律保障,降低了执行风险。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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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顾浩律师,执业于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他深耕法律实务多年,扎根南通本地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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