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赣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江西省县镇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教育体育局公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谭嘉虬,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樊XX(曾用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县**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小学)因与被上诉人朱XX、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原审被告樊XX、樊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县人民法院()赣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学上诉请求:……(此处省略上诉理由,相关数字及名称已隐藏)
被上诉人朱XX答辩称:……(省略)
被上诉人村委会、村委会,原审被告樊XX、樊XX均未到庭,亦未答辩,依法视为放弃。
朱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省略,相关数字已隐藏)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年月日,原告朱XX与被告**小学签订《小学操场硬化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中数字及名称已隐藏)合同甲方处盖有“县*镇中心完全小学”字样的印章,朱XX在合同乙方处签名,被告樊XX、樊XX亦在合同甲方处签名。……(后续结算、补充协议等数字及名称已隐藏)
被告小学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合同的形成时间、公章盖印、樊XX、樊XX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被告小学以无法提供比对样本为由撤回了鉴定申请。
庭审中,原告提交江西XX公司支行转账凭证及()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年月日被告小学的负责人向原告朱XX转账支付******元,该转账金额已在另案中核减教学楼的工程款。……(其余事实中的数字及名称已隐藏)
另查明,“小学”“县**镇中心完全小学”未登记设立,无主体资格。……经本院调查,被告小学原校长陈述四份合同上“*县**镇中心完全小学”的印章是真实的。
一审法院认为,……(分析理由中的数字及名称已隐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县镇中心小学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XX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元,并支付年月*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计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朱XX负担元,由被告县**镇中心小学负担***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省略)
被上诉人朱XX质证认为:……(省略)
本院二审另查明,根据上诉人的陈述:任职校长是**年-年。案涉印章是任校长期间使用的。在离任时并未移交案涉印章。另根据调查:以前的**村的小学与**村的小学合并成立了小学(属村小学),该小学未登记设立,无主体资格。县镇中心小学属镇小学。在()赣民初号案件中,作为发包人的上诉人签订的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上加盖的亦是案涉“县****镇中心完全小学”印章。与本案案涉合同中的印章一致。
本院查明的案件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分析理由中的数字及名称已隐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