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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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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XX

民事判决书

)赣民初****号

原告:陈XX,女,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南昌XX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嘉虬,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商业办公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朱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周XX、南昌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X、被告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此处省略诉请内容,相关数字已隐藏)诉讼过程中,原告陈XX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总诉讼请求变更为****.元。事实与理由:……(省略)

被告周XX辩称:……(省略)

被告XX公司辩称:……(省略)

被告XX公司辩称:……(省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分,周XX驾驶小车在修水县秀水大道XX转弯时,与陈XX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月**日,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载明:周XX负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

日,原告陈XX送至修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月*日出院,住院天。……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元。被告周XX垫付医疗费.元,被告XX公司垫付医疗费*****元。

经陈XX委托,修水县某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赣某某所[]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相关数字已隐藏)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元。

被告XX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经本院委托,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赣某某中心[]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XX右侧多根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XX公司为此花费鉴定费元。原告因重新鉴定花费医疗费.元。原告提供交通费发票张,拟证明因重新鉴定原告花费交通费*元。

被告周XX持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小型轿车系XX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保险期间均自时**分起至月*日时*分止。

原告提供电子发票……拟证明原告购买护理床花费元。原告提供电动车照片,拟证明电动车损失元。原告庭审陈述其系碧桂园小区的保洁人员……并提供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原告误工损失。明细清单中载明:*年**月*日- *日期间的工资收入流水共计.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未有工资收入流水。

被告周XX系被告XX公司的员工。被告周XX提供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其在修水出差。被告XX公司对事故发生时周XX正履行工作职责不予认可。

另,被告XX公司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条款内容中的数字已隐藏)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修水县中医院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单、收费票据、住院费用分类汇总清单、门诊收费清单、赣某某所[]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赣某某中心[]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电子发票、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电动车照片、江西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聊天记录截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分析推理过程中的数字已隐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各项损失****.元。

二、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XX垫付款****.**元。

三、驳回原告陈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预缴),由原告陈XX负担**元,由被告周XX负担元(已计入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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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嘉虬律师,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 211南昌大学本科法学毕业生。 擅长婚姻、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等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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