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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 在线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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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同红律师在本案中代理三名原告,面对被告依据代书遗嘱主张遗产归属的不利局面,通过充分论证《分家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及其对全体家庭成员的法律约束力,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分家协议效力优先于后立遗嘱。

案件详情

李同红律师代理北京海淀析产继承案:一份10年前的分家协议,为三兄妹争回624万拆迁款

审理法院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析产继承纠纷。原告孙X(女,1950年出生)、孙XX(男,1953年出生)、孙XX(女,1964年出生)与被告孙XX(男,1956年出生)、孙XX(女,1985年出生,孙XX之女)、李X(孙XX之夫)、李X2(孙XX之子)因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被继承人孙X(化名)与孙X(化名)系夫妻,共育有五名子女:孙X、孙XX、孙XX、孙XX(已故)、孙XX。孙X于1991年去世,孙X于2017年去世。孙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子女,于2013年去世。

家庭共有三处院落:34号院(登记在孙X名下)、61号院(孙X从他人处购买)、245号院(登记在孙XX名下)。

2012年3月28日,全体家庭成员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34号院归孙XX所有;61号院归孙X所有,孙X去世后由孙X、孙XX继承;245号院归孙XX所有;孙XX负责赡养孙X;孙XX负责扶养孙XX。

2021年,61号院被腾退拆迁,孙XX作为被腾退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领取了货币补偿款632万余元及安置房。孙XX主张依据孙XX012年11月订立的代书遗嘱,61号院应由其继承。各方就此产生争议,孙X、孙XX、孙XX委托李同红律师及曹*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并要求61号院的拆迁补偿利益归孙X、孙XX所有,34号院归孙XX所有。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三名原告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分家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该协议与孙X后立的代书遗嘱存在冲突时应如何适用。

第一,确认《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力。 李同红律师首先协助原告梳理了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分家协议》。该协议内容完整,对三处院落的归属、孙X的赡养、孙XX的扶养等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且有孙X、孙XX及五名子女共同签字确认。李同红律师主张,该协议系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及赡养扶养事宜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第二,应对被告提出的代书遗嘱抗辩。 被告孙XX提交了孙X于2012年11月21日订立的代书遗嘱,主张61号院应由其继承。李同红律师指出:第一,该代书遗嘱中孙X的签字系由代书人代签,被告未能充分证明该遗嘱系孙X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即使该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分家协议》签订时间在先,已对61号院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孙X去世后由孙X、孙XX继承),且该协议是全体家庭成员的一致约定,孙X单方后立的遗嘱不能推翻家庭协议的效力。

第三,明确61号院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 2021年61号院被腾退,孙XX作为被腾退人领取了货币补偿款632万余元及安置房。李同红律师结合腾退政策,向法院主张:房屋重置成新价属于孙X的遗产,应由孙X、孙XX继承;基于宅院给予的各项补助、奖励,除明确按安置对象人数发放的费用外,亦应归孙X、孙XX所有。

第四,争取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益。 李同红律师主张,安置房的取得既考虑了被安置人口因素,也含有原有宅基地使用权1:1置换的内容,从公平原则出发,已选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益应由孙X、孙XX享有。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分家协议》有效: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2. 安置房权益归属:位于***苑**号楼*单元***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由孙X、孙XX享有;

  3. 34号院房产归属:34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3间归孙XX所有;

  4. 货币补偿款支付:孙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孙X、孙XX人民币624万余元;

  5. 剩余选房面积权益:补充协议约定的剩余选房面积76.95平方米的权益由孙XX、李X、李X2享有。

判决的主要理由:

第一,《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对含孙X、孙XX的赡养、扶养事宜及三处院落归属达成的协议,内容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协议效力应予确认。

第二,关于代书遗嘱,即使其形式合法,《分家协议》已约定61号院在孙X百年后由孙X、孙XX继承,且该协议系家庭成员一致约定,对孙X具有约束力。孙X后立的遗嘱与《分家协议》存在冲突,除非得到家庭成员认可,否则仍应以《分家协议》为准。

第三,61号院被腾退后,房屋重置成新价属于孙X遗产,由孙X、孙XX继承。各项补助、奖励费用,除明确按安置对象人数发放的周转补助费外,其余应归孙X、孙XX所有。

第四,安置房的取得既考虑被安置人口因素,亦含原有宅基地使用权1:1置换内容,从公平原则出发,已选安置房居住使用权益由孙X、孙XX享有。

  • 1970-01-01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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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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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红律师现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从事婚姻、遗产、房产法律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律师团队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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