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东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龚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东侧八一路南XX。
法定代表人:冯XX,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87XXXX2055-0。
委托代理人乔传福、孟XX,河南XX律师。
被XX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环湖东XX。
法定代表人:许XX,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75XXXX5138-9。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河南XX公司、睢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书 记 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