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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河南XX公司、睢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传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东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龚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东侧八一路南XX。


法定代表人:冯XX,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87XXXX2055-0。


委托代理人乔传福、孟XX,河南XX律师。


被XX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环湖东XX。


法定代表人:许XX,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75XXXX5138-9。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河南XX公司、睢县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瑛


审 判 员  张幸福


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



书 记 员  郑XX


  • 2015-02-04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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