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付某与中国XX公司某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6日,原告付某步行经过被告XX某分公司营业部门口广场西侧斜坡处时,
因该处坡度落差较大、花岗岩地面光滑,不慎滑倒受伤,造成左腿胫骨断裂、左脚外踝骨折。
原告认为该路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XX某分公司作为责任单位管护缺失,某城管局作为主管部门未尽到运行管理职责,
某住建局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未尽到合理设计和建设管理职责,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847.59元。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斜坡设计比较突兀,存在安全隐患,该处摔跤并非个例。
某住建局作为案涉路段的发包方,对路段设计验收负责,存在设计缺陷,承担10%责任(4984.76元);
某城管局虽进行了日常巡查但未查出隐患,承担5%责任(2492.38元);原告行走过程中疏于注意自身安全,承担85%主要责任。
XX某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某住建局赔偿4984.76元,某城管局赔偿2492.3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