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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与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28)

  • 婚姻家庭
  • (2014)蠡民初字第11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北XX律师。


被告徐X,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北XX律师。


原告卢X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XX,被告徐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诉称,原被告均属于再婚,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了解少,婚后发现被告有生理缺陷,且被告疑心很重,对原告总是无端猜疑,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不能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徐X辩称,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均属于再婚,故被告对婚姻很是珍惜,对原告照顾的无微不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没有任何争吵,感情一直很好,我没有生理缺陷,如离婚,我要求原告返还彩礼48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均是再婚,经人介绍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日常开支发生争吵,2014年8月份原告回娘家探望母亲后不归,原告所称被告生理有缺陷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合法有效,双方均系再婚,正在培养建立夫妻感情阶段,双方应互相包容,互相谅解,倍加珍惜来之不易才重新建立的美好家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尚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以不离婚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X与被告徐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吕XX


  • 2015-01-06
  • 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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