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被申请人单位在申请人发生事故时尚未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属于“应保未保”,导致申请人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单位试图以工资基数低、已发部分补贴、意外险理赔款应抵扣、交通事故同责减轻责任为由压低赔偿标准,仅愿按最低基数补偿,与法定待遇差距巨大。
魏建明律师代理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全部工伤待遇。
案件总结
仲裁委高度采纳魏建明律师意见,依法裁决:
1.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 被申请人未依法参保,应由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 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伤残待遇、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项目;
4. 驳回单位“意外险抵扣、过错抵扣、基数过低”等全部抗辩;
5.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数万元。
本案实现工伤职工全额获赔,应享待遇全XX地。
律师价值
1. 坚决捍卫“未参保全赔”原则,杜绝单位逃责
律师明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应保未保,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拒绝赔付。
2. 依法确定工资基数,大幅提升赔偿金额
律师按法定标准确定计算基数,否定单位不合理低价主张,使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显著提高。
3. 停工留薪期5个月全额支持,弥补收入损失
律师结合伤情、医疗期限,依法确定停工留薪期,支持相应工资,保障申请人治疗休养期间收入。
4. 明确意外险不得抵扣工伤待遇
律师提出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意外险理赔款不能抵扣单位法定赔偿责任,仲裁委予以采纳。
5. 坚持工伤无过错原则,实现全额赔付
律师强调工伤赔偿不考虑职工过错,不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减轻单位赔偿义务,最终全部待遇依法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