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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设施缺陷致单方事故死亡赔偿案,杨海燕律师力证因果,家属获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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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燕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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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因道路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引发的单方事故致人死亡侵权责任纠纷,杨海燕律师接受死者近亲属【原告A、原告B】委托,代理起诉道路施工方【甲公司】,全力维护逝者家属合法权益。

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转弯路段,死者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坠落水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自身存在未规范驾驶、车辆无号牌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作为道路施工单位,未在急弯、临水危险路段按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仅垫付少量费用,拒绝按法律规定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抗辩主张本案为单方事故,其施工行为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交警责任认定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海燕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一是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与死亡事故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是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三是各项损失如何依法核定。

庭审中,杨海燕律师提交事故认定书、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等完整证据链,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阐述:甲公司作为道路施工及管护主体,负有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法定义务,其未履行法定义务,显著提升道路通行危险程度,与事故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法院应予采信;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甲公司的全部抗辩理由,杨海燕律师逐一依法驳斥,明确指出施工单位不能以单方事故为由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因亲人离世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杨海燕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甲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核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法损失,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判决甲公司向【原告A、原告B】支付十余万元赔偿款,委托人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道路施工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纠纷,争议核心在于单方事故中第三方施工单位的责任认定、因果关系证明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杨海燕律师凭借扎实的侵权法律功底与庭审经验,成功突破“单方事故无人担责”的认知误区,明确施工单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边界,最终促成法院足额支持死者家属全部合理诉求。

本案明确:道路施工、养护单位在急弯、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未尽义务引发事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即使受害人存在主要过错,施工方仍需按过错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损失。本案为同类道路设施侵权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律师价值

杨海燕律师在本案中彰显高度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与责任担当:

1. 法理精准运用:熟练掌握侵权责任、道路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论证因果关系与责任划分,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2. 证据严密构建:整合事故认定书、亲属关系、死亡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全面还原事实、支撑诉请。

3. 弱势权益守护:作为逝者家属代理人,杨海燕律师以温情与专业直面强势企业抗辩,最大限度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4. 庭审对抗有力:针对被告核心抗辩逻辑严密、回应精准,全部代理意见获法院采纳,实现委托人诉求。

社会价值彰显:本案推动施工单位重视道路通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典型普法意义,杨海燕律师以专业力量维护公平正义,展现优秀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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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燕律师,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广西宏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证号:145032022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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