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花劳人仲案〔XXXX〕XX 号
申请人:冯X,女,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 XX 市 XX 镇 XX 村委会 XX 村 XX 巷 XX 号。委托代理人:曾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北京市XX实习人员。
第一被申请人:A 科技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 XX 路 XX 号 XX 房。
法定代表人:刘X。
第二被申请人:B 电商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XX 街道 XX 路 XX 号 XX 层 XX 室。
法定代表人:万X。
第三被申请人:C 生物科技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XX XX 路 XX 号 XX 栋 XX 房。
法定代表人:李X。
第四被申请人:D 服务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XX 路 XX 号 XX 房。
法定代表人:周X。
案由:支付劳动报酬、产假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
申请人诉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曾XX、孙X,第一、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第三、四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支付 XX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月 XX 日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13771.08 元;
- 支付未休产假补偿31697.79 元;
- 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323.18 元。
- 申请人入职时间:XXXX 年 XX 月 XX 日,岗位电商客服,长期关联多家关联主体用工;
- 社保由多家被申请人交替缴纳,仲裁委认定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 申请人 XXXX 年 XX 月生产,仅休产假 90 天即返岗,主张80 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及生育津贴与原工资差额。
- 关于未足额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关于产假待遇:
- 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产假 90 天低于法定标准,无效;
- 申请人返岗不视为放弃奖励假,公司应支付80 天生育奖励假工资;
- 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
- 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生育奖励假工资 21186.37 元;
- 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产假工资差额 8314.84 元;
-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仲裁员: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