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BNX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X(化名),男,32岁,浙江杭州某KTV服务人员。张X(另案处理)组织了一个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团伙,吴X受张X指使,负责在顾客酒水中添加含有毒品成分的粉末。该团伙共欺骗8人吸食毒品。吴X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操作环节,未参与犯罪的组织和策划。公诉机关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对吴X提起公诉。
吴X家属委托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XX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XX律师经会见和阅卷,发现吴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恳请贵院依法从轻处罚。
第一,吴XX从犯,作用有限。吴X仅负责在酒水中添加粉末的操作环节,未参与犯罪的组织和策划,未参与欺骗话术的设计,未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吴X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吴X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吴XX初犯,无前科劣迹。吴X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受他人指使而参与,主观恶性较小。
恳请贵院综合考虑吴X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XX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吴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吴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从犯地位”成功争取从轻判决的案例。在欺骗他人吸毒共同犯罪案件中,从犯是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
专业的欺骗他人吸毒罪律师赵XX指出,争取从犯认定的关键在于:第一,证明当事人未参与犯罪的组织和策划;第二,证明当事人仅负责外围辅助工作;第三,证明当事人未参与犯罪的核心环节。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论证从犯地位,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