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男,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赵X(男)、陈X(女),均为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张X诉称,二被告因生意周转,于2019年6月向其借款1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5%,二被告以名下房产抵押并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因经营不善及疫情未按时还款,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请二被告归还本金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二被告辩称,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二被告已还清本金,且抵押期限届满,故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原告提交转账记录、借条、抵押登记等证据,证明借贷及抵押关系合法,借款资金来自个人理财赎回;二被告提交流水、聊天记录、录音等,拟证明已还款192万元、原告系职业放贷人等。
法院质证后核查借款、还款、抵押等情况,询问案外人核实还款关联性。二被告曾提出反诉要求解除抵押,但逾期未交反诉费,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法院围绕核心争议焦点,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并判决。
判决结果
1. 被告赵X、陈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780332.02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17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
2. 二被告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就其名下朝阳区某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案涉借贷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规定。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无充分证据,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确认二被告原始本金152万元。
经核算,二被告合计还款188万元,2020年8月20日后利率调整为年利率17%,抵扣后二被告尚欠本金780332.02元及相应利息;2023年二被告仍在还款,诉讼时效未届满。双方抵押登记合法有效,抵押期限实为债务履行期,不影响抵押权存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