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X,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某镇,负责人:刘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汉族)、郑X(女,汉族,吴X配偶)、冯X(男,汉族)、徐X(女,汉族,冯X配偶)。
XXX与吴X、郑X、冯X、徐X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审中,XXX诉称,其与吴X签订《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吴X借款200万元,期限两年,固定利率,逾期罚息为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冯X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郑X出具意见书确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徐X出具意见书同意与冯X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该行按约发放贷款后,吴X未按期还款,截至某日期尚欠本金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催收无果后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吴X、郑X还款,冯X、徐X承担连带责任。吴X辩称一审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驳回上诉;郑X、冯X、徐X未出庭答辩。XXX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漏判部分利息为由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XXX、吴X及双方代理人到庭,郑X、冯X、徐XX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相关权利。XXX提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等证据佐证诉求;吴X辩解利息过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一审法院核查事实后作出判决。
XXX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提交书面意见,无新证据提交。二审法院核查确认一审事实无误,围绕“一审是否漏判利息”的焦点,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吴X、郑X共同偿还XXX借款本金XXX.26元、利息及罚息;冯X、徐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XXX按约放贷,吴X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郑X、徐X分别出具意见书,应分别与吴X、冯X共同承担还款及保证责任;吴X主张利息过高无依据,XXX主张律师费无证据佐证,均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