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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蒋阳媚律师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只要夫妻双方知情同意,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建议保留全部的医疗文书和知情同意签字原件,以防一方事后反悔。

案件详情

关键词:辅助生殖、人工授精、子女抚养权、知情同意

【案情背景】

郑X(化名),女,38岁,丈夫许X(化名)因精子质量差,婚后多年未育。夫妻共同商议后,采用供精人工授精方式生育一子,许X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孩子3岁时,双方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许X突然主张: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他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也不支付抚养费。郑X要求许X承担抚养义务。

【争议焦点】

  1.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 丈夫在知情同意后反悔,能否免除抚养义务?

  3. 离婚时,该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实操过程】

郑X委托蒋XX律师团队代理。我告诉她: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通俗讲:只要丈夫知情同意,法律上就是孩子的父亲,必须承担抚养义务,不能事后反悔。

我们在庭审中提交了:医院的供精人工授精病历、许X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栏登记为许X)。许X当庭承认签字是本人所签,但坚持“不是亲生的就不养”。

法官明确指出:许X的签字具有法律约束力,视为其接受该子女为婚生子女。最终判决:孩子归郑X抚养,许X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孩子18周岁,并承担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

【经验总结】

湖南长沙知名婚姻家事律师、资深离婚律师蒋XX律师总结: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只要夫妻双方知情同意,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建议保留全部的医疗文书和知情同意签字原件,以防一方事后反悔。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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