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FDX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X(化名),男,32岁,广东广州某公司职员。2025年12月,吴X与朋友在某KTV唱歌,邻座一男子无故辱骂吴X并先行动手推搡,吴X朋友见状上前理论,双方演变为斗殴。吴X在冲突中击打对方一拳,致对方轻微伤。案发后,吴X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吴X提起公诉。吴X家属委托专业的聚众斗殴罪律师赵X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XX师经会见和阅卷,发现本案系因被害方先行挑衅引发,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这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吴X具有多项从宽情节,恳请贵院依法从轻处罚。
第一,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本案系因被害人无故辱骂吴X并先行动手引发,被害人的挑衅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吴X系初犯,认罪认罚。吴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第三,吴X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案发后,吴X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
恳请贵院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吴X的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XX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吴X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吴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害人过错”从轻判决案例。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系引发矛盾的过错方,辩护律师应当积极论证被害人的过错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本案的启示在于:聚众斗殴并非一律对双方同等处罚,因被害方挑衅引发的斗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