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1年9月
代理方: 被告人(一审辩护律师:庞XX)
一、案件详情
2017年11月起,以李XX(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北京多个地点设立网络诈骗窝点,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诱使被害人添加销售人员微信,再由销售人员冒充北京XX、同J堂等药房的专业医师,使用虚假的医师资格证及药品销售许可证,以“分析”“诊断”病情、推销“精杞牡蛎膏”等产品、虚构祖传中草药秘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程XX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作为其中一个诈骗窝点(北京通州区XX1907房间)的股东,持有该窝点15%股份,并协助李XX管理该窝点的日常工作及财务工作。程XX参与期间,该窝点共计诈骗人民币XXX元。程XX个人获得工资2万元、股份分红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程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庞XX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 被告人系从犯:程XX在犯罪集团中作用较小,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仅在一个窝点、一个环节上参与,应认定为从犯。
2. 获利较少,参与时间短:程XX实际参与时间不足五个月,个人获利仅11万元,相较于全案诈骗金额,作用有限。
3. 主观恶性较小:程X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4. 积极退赃退赔:在审理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万元,有效减少社会危害。
5. 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请求法院对程XX减轻处罚,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缓刑。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辩护律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放弃了无罪辩护,将辩护重心放在从犯认定和量刑情节上。
通过详细梳理程XX在犯罪集团中的实际地位、参与时间、职责范围及个人获利情况,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并结合其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情节,实现了大幅减轻处罚的效果。
最终,法院对程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较法定最低刑期(十年)大幅减轻,罚金仅8000元。尽管未能争取到缓刑,但已是极为有利的量刑结果,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 精准定位从犯地位:通过分析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职能、股份比例、管理范围及实际控制力,成功论证其起次要作用,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2. 全面挖掘从宽情节:系统呈现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初犯偶犯、退赃退赔等有利事实,构建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
3. 有效引导当事人积极退赃:协助当事人在审理期间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不仅体现悔罪态度,也直接减少社会危害,成为法院减轻处罚的关键考量因素。
4. 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促成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续量刑优惠创造条件。
尽管本案未能实现缓刑,但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将可能面临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大幅降至三年十个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