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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固定自首证据、推动认罪认罚程序,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虽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无犯罪记录、党员身份及正常生活工作。

案件详情

决定机关: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决定时间: 2024年5月

代理方: 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庞XX)

一、案件详情

2023年9月24日14时许,被害人王XX等人进入张XX经营的洗姜场院内,向其索要欠款。因双方对欠款金额存在争议,逐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过程中,张XX与王XX互相推搡,后张XX猛然发力将王XX推倒在地,致王XX右膝盖处骨折。经鉴定,王XX的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以张XX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1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2024年1月3日,案件移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张X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庞XX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 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一方主动进入张XX经营场所索要欠款,双方因欠款争议引发冲突,张XX的行为具有防卫和应激性质,主观恶性较小。

2. 张X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张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张X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

4. 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张XX于2024年4月1日向被害人王XX赔偿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对张XX的行为予以谅解。

5. 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张XX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本次行为造成的损害已通过赔偿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请求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X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民间债务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已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追诉标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没有盲目进行无罪辩护,而是围绕“犯罪情节轻微”和“法定从宽情节”展开精准辩护。

通过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固定自首证据、推动认罪认罚程序,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认为张XX虽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保住了无犯罪记录、党员身份及正常生活工作。

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基层案件中的有效适用,也展示了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实质性作用。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及时转化有利情节: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确保自首情节成立;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沟通,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2. 精准把握不起诉法律标准:准确把握“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条件,结合当事人无前科、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明确引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为不起诉提供充分法律依据。

3. 有效推动认罪认罚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检察机关从宽处理的空间。

4.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被提起公诉、判处刑罚的后果,使其免于承担刑事犯罪记录带来的就业、生活、政治权利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 2024-05-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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