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0年9月
代理方: 被告人(一审辩护律师:庞XX)
一、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XX分别在其位于栖霞市桃村镇西XX的家中、其红旗轿车内、其工作的加油站宿舍内,先后五次容留王X1、于X1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公诉机关认为李XX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X在侦查阶段曾作有罪供述,但庭审中辩解部分供述不实,称系按照于X1的供述内容讲述。其辩护律师提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无罪辩护意见。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庞XX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 关于红旗车内容留吸毒的指控不能成立:李XX名下的红旗轿车已于2012年4月因交通事故被拖至维修厂做报废处理,此后一直停放在大修厂,无法继续行驶,客观上不可能于2014年在车内容留他人吸毒。
2. 关于在家中(羊汤馆内)容留吸毒的指控不能成立:李XX曾经营的羊汤馆仅经营两个月便倒闭,经营场所已转赁他人;李XX自2013年4月进入加油站工作,指控时间段内其已不具有该场所的实际控制使用权。辩护人提交了《租房协议》及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7月1日后李XX已失去房屋使用权,难以继续容留他人吸毒。
3. 言词证据之间存在诸多不一致: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在时间、地点等细节上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4. 本案事实不清,应判决被告人无罪:综合以上证据问题,指控李XX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公诉机关原指控五起犯罪事实。辩护律师介入后,没有简单接受有罪供述,而是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关键物证(涉案红旗轿车)早已报废无法使用,并收集了车辆事故记录、维修厂证明等书证;同时,通过调取《租房协议》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李XX在指控时间段内已失去羊汤馆房屋的实际使用权。
上述辩护工作成功动摇了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红旗轿车内容留吸毒”和“2014年七八月份家中容留吸毒”两笔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认定,仅认定三起在家中及加油站宿舍内容留吸毒的事实。同时,法院注意到被告人在庭审最后表示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李XX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相较于公诉机关原建议的拘役三个月,实际刑期进一步缩短,且未适用实刑羁押(判决前已折抵5天)。这一结果是在部分无罪辩护成功基础上的有利量刑。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动调查取证,推翻关键指控:通过调取车辆事故及报废证明材料,成功证明涉案车辆在指控时间段内已无法使用,直接推翻了“红旗车内容留吸毒”的指控;通过收集《租房协议》及证人证言,成功证明被告人在部分时间段内已失去房屋使用权,促使法院对“羊汤馆内容留吸毒”的指控不予认定。
2. 精准运用证据规则:针对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进行详细比对,指出证据链条的断裂点,迫使公诉机关撤回部分指控,法院对部分指控不予认定。
3. 有效降低犯罪次数和量刑基准:将原指控的五次容留减少至三次,显著降低了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为轻刑判决创造了前提条件。
4. 尊重当事人意愿,灵活调整辩护策略:在无罪辩护未能完全成功的情况下,尊重被告人在庭审最后阶段的认罪认罚选择,配合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