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4月
代理方: 被告人(一审辩护律师:庞XX)
一、案件详情
2024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曲X(女)及杨X、丁X、高X(系被害人丈夫)等人在杨XX租赁的房屋内共同吃饭饮酒。待丁X、杨X及高X离开后,杨XX被指控采取抚摸曲X乳房、用手抠其下体等方式对其实施猥亵。经鉴定,曲X乳房拭子、杨XX右手指甲剪片上的可疑斑迹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双方DNA分型;杨XX内裤裆部可疑斑迹检出的人血与曲X血样基因型相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部分供述、证人证言及DNA鉴定等证据在案。公诉机关认为杨XX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提请依法判处。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庞XX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 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强制猥亵的故意:杨XX与被害人此前并不熟悉,事发当日系被害人主动提议一起吃饭,聚会地点因包子铺无座位而临时改为杨XX租住处,不存在事先预谋;事发时杨XX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血液酒精含量127.2mg/100ml),基本意识和行动能力丧失,不可能在此状态下产生猥亵他人的故意。
2.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从“模模糊糊”到“被强奸”再到“被猥亵”),且其血液酒精含量仅25mg/100ml,具备完全反抗和求救能力;现场周边有邻居,窗户敞开,被害人未呼救;被告人醉酒严重,客观上无力对体型、力气相当的被害人实施强制行为。
3. 本案存在多处反常及疑点:被害人丈夫高X在妻子醉酒状态下独自离开,后又翻墙入室、录像报警;高X称离开原因为有人邀约钓鱼,但无法提供通话记录;被害人曾向杨XX索要20万元赔偿,后降至5万元;不排除被害人与丈夫合谋诬告陷害以索要赔偿的可能。
4. 鉴定意见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肢体接触,不能证明强制手段:DNA鉴定无法区分系自愿还是强制,酒精鉴定恰恰证明被告人意识不清,被害人意识清醒。
综上,请求法院本着疑罪从无和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酒后发生的性接触引发的强制猥亵刑事案件。案件事实复杂,双方各执一词,关键证据(DNA鉴定)只能证明接触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强制”手段。辩护律师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证据链条完整性、被害人异常表现等多个角度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并详细列举了本案中12处反常及疑点,试图动摇法官心证。
然而,法院最终认为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制猥亵罪,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在庭审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法院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一结果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得以回归社会。
从辩护效果看,虽然无罪辩护未成功,但律师通过全面、深入的无罪论证,充分展现了案件中的疑点和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为后续争取缓刑创造了空间。同时,律师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赔偿取得谅解、在适当时机认罪认罚,最终实现了避免实刑的较好结果。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全面细致的证据分析和疑点挖掘:辩护人详细比对被害人五次陈述的矛盾之处,分析证人高X异常行为、案发现场条件、酒精含量差异等12处疑点,形成系统的无罪论证体系,迫使法庭对每一处辩护意见作出详细回应,体现了极高的专业水准。
2. 坚持无罪辩护的同时保留量刑协商空间:在坚持无罪辩护的同时,律师并未放弃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引导和落实,最终在法院未采纳无罪意见的情况下,仍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
3. 有效促成赔偿谅解:积极协调当事人与被害人沟通,在庭前达成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书,成为法院适用缓刑的关键考量因素。
4. 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对鉴定意见、证据链完整性、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等提出有效质疑,促使法庭详细认证,确保案件在严格证明标准下审理。
本案说明,即使无罪辩护未能成功,扎实的辩护工作和全面的疑点揭示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