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4年4月
代理方: 被告人郑X(一审辩护律师:庞XX)
一、案件详情
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郑X为偿还债务和资金周转,假借干工程的名义,通过网络租赁挖掘机设备,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租赁的挖掘机抵押借款或出卖,获利共计人民币49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3年3月21日,郑X租赁被害人于X的一台沃尔沃牌挖掘机,后将该挖掘机抵押给他人借款,于X收到租赁费28000元。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277000元。
2. 2023年4月6日,郑X租赁被害人李XX一台徐工牌挖掘机,后以217000元卖给案外人谢某。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270000元。
3. 2023年4月13日,郑X租赁李XX的一台柳工牌挖掘机(带油锤一个),后抵押给王X借款130000元。经鉴定,该挖掘机价值320000元,油锤价值35000元。后李XX将该挖掘机以260000元出售给王X,得款130000元。
涉案三台挖掘机及油锤价值共计867000元。2023年6月13日,郑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郑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二、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郑X的辩护人,本所律师庞XX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郑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自愿认罪认罚:郑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 请求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郑X从轻处罚。
辩护人未对罪名及基本事实提出异议,而是集中力量争取量刑从宽。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租”型诈骗案件。被告人郑X通过隐瞒真实意图、虚构工程用途的方式骗取挖掘机后擅自处置,涉案金额达86.7万元。根据山东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巨大”(未明确表述为“特别巨大”),但法院最终认定诈骗金额86.7万元,实际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法定刑起点即为十年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不在于改变定性,而在于通过法定从宽情节将刑期精准控制在法定最低点。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对郑X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这一结果恰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期,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能够争取到的最佳结果。若被告人拒不认罪或未获得从宽认定,基准刑可能远高于十年。
四、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精准把握量刑辩护方向: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放弃无罪辩护,引导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创造前提条件。
2. 成功认定坦白情节:虽然郑XX被抓获而非自首,但律师通过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未做反复等表现,成功争取到“坦白”认定,依法从轻处罚。
3. 推动认罪认罚程序落地:协助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保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最大化。
4. 实现法定最低刑期: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86.7万元)的情况下,通过辩护成功将刑期锁定在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起点,避免了更长的刑期(如十一年、十二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