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柴XX与第三人侯XX于1998年登记结婚,2024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柴XX发现侯XX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曹XX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长期向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经调查,侯XX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曹XX支付生活费用、购房款等共计47.6万余元,严重侵害了柴XX的财产权益。
争议焦点
1. 侯XX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曹XX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2. 曹XX取得的财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否返还?
代理策略
作为柴XX的代理律师,我们采取以下策略:
1. 证据固定:收集婚姻登记信息、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证实侯XX与曹XX的不正当关系及财产转移事实。
2. 法律论证: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规定,主张侯XX未经柴XX同意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3. 诉讼请求明确: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曹XX返还柴XX应得的财产份额(即总金额的50%)及利息。
案件总结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侯XX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曹XX转移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曹XX取得财产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最终判决:
1. 曹XX向柴XX返还不当得利238,082.76元及利息(以238,082.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曹XX负担4,271元,柴XX负担318元。
关键证据
· 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侯XX向曹XX转账436,165.51元;
· 购房款支付凭证:证实侯XX为曹XX支付购房款40,000元;
· 第三人书面证明:自认与曹XX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
律师价值
1. 权益维护:通过全面调查取证,成功锁定侯XX转移财产的事实,为当事人追回23.8万元及利息,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2. 法律适用: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行为后果)及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确保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3. 程序把控:在被告及第三人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高效推进诉讼程序,通过合法传唤、证据质证等环节,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