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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成功代理原告获全额支持本金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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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仅有微信记录和借条照片的情况下,我方向法庭清晰展示了款项流转过程、借条形成时间及还款记录,使法院能够快速认定事实,即便被告缺席也能作出有利判决。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6年3月18日

代理方: 原告(出借人)

一、案件详情

原告孙X与被告邵X原系朋友关系。2025年4月3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邵X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80500元,并口头承诺短期内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于2025年4月9日还款1000元、2025年5月1日还款2000元,合计3000元,剩余77500元一直未还。

2025年10月2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一份手写借条照片,确认其于2025年4月3日至4月9日期间向原告借款80500元,并承诺于2025年10月底前还清。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25年11月3日诉至法院。

被告邵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邵X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计算);

2.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

(注:原告原诉请本金78500元,后根据自认还款情况变更为77500元。)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告失联、拒不到庭,给诉讼程序带来一定障碍。我方代理原告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 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我方指导原告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被告发送的借条照片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还款金额及逾期未还的事实。

2. 准确计算本金及利息:原告原诉请本金78500元,后经核对,被告在借款期间曾还款1000元,我方主动向法庭说明并调整为77500元,体现了诚信诉讼、尊重事实的态度。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年利率3%)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 应对被告缺席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方申请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遂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4. 程序推进与公告送达: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产生公告费400元。我方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资产,并最终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75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诉讼费2958元(含案件受理费173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价值

1. 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在仅有微信记录和借条照片的情况下,我方向法庭清晰展示了款项流转过程、借条形成时间及还款记录,使法院能够快速认定事实,即便被告缺席也能作出有利判决。

2. 主动调整诉请,维护诚信形象:发现被告曾还款1000元后,我方主动减少本金诉请,避免虚增诉请导致的不利评价,同时赢得了法庭的信任。

3. 财产保全与公告程序的有效运用: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相应资产,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合理应对公告送达,确保程序合法,避免因送达瑕疵导致判决被撤销。

4. 为客户实现全额胜诉: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包括本金、利息及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客户无需承担任何额外成本。


  • 2026-03-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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