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3月
代理方: 原告(受伤雇员)
一、案件详情
2021年,原告张X经朋友介绍到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经营的石材厂从事石材切割工作。2024年9月5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从3米高处坠落,造成严重受伤。先后在麻城市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型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创伤性硬脑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头皮血肿、颅骨骨折、颈椎骨折、颧弓骨折、脑挫伤等。出院医嘱要求绝对卧床休息3个月,并需持续服用抗凝药物。
经司法鉴定,原告人体伤残程度为八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诉请金额及计算标准过高,且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不完全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矿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1162.78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严重人身伤害,构成八级伤残。我方接受原告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全面收集证据:整理原告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务关系证明(工资发放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系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损失金额。
2. 应对被告关于鉴定标准的抗辩:被告主张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方积极与法官沟通,说明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具有合理性,且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最终在调解中未因此影响赔偿总额。
3. 精准计算损失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计算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为谈判提供坚实基础。
4. 主动申请诉前或诉中调解:考虑到原告急需赔偿款用于后续治疗和康复,且被告具有一定赔付意愿,我方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表达调解意向,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进行多轮沟通,最终促成调解。
调解协议的核心内容如下:
· 被告矿业公司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X各项损失共计280000元(该金额不含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
·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双方因原告此次受伤所涉及的用工所有赔偿问题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纷;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此为让步条件)。
四、律师价值
1. 高效调解,快速实现权益:本案从立案(2025年2月18日)到调解成功,用时较短。通过调解,原告无需等待漫长的判决及可能的二审,尽快获得了28万元的赔偿款(另加被告已垫付的1.8万元医疗费,实际获得约29.8万元),及时用于后续治疗和康复。
2. 最大化赔偿总额:在被告对伤残鉴定标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我方通过谈判成功将赔偿总额锁定在28万元(不含已垫付医疗费),接近原告诉请36万余元的八成,且被告未要求重新鉴定,避免了程序拖延。
3. 一次性了结,杜绝后患: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所有赔偿问题一次性了结,不再有其他纠纷”,有效防止了被告事后就后续治疗费、复发等问题再次扯皮,为客户提供了确定性和安心。
4. 合理让渡诉讼费换取快速履行:我方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3359元,虽略有损失,但换来了被告及时付款的承诺和一次性了结的有利条件,整体上对客户有利。
5. 保留垫付医疗费的确认:调解书明确载明“不包含垫付医疗费18000元”,确保原告实际获得的赔付总额清晰可查,避免后续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