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7月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2023年5月16日,被告汪X通过原告XX银行的线上贷款服务平台与原告签订《电子渠道借款额度合同》,约定授信借款本金5万元,授信期限36个月,期内利息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即逾期年利率10.8%)。此后,应被告申请,原告分别于2023年5月23日、7月4日、7月13日、8月28日、9月5日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53100元,期限均为12个月。
截至2025年7月4日,被告仅偿还本金4780.11元、利息839.66元(截至2023年9月17日),尚欠本金48319.89元及利息4266.6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319.89元及相应利息(期内利息按年利率7.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方接受原告XX银行委托后,迅速整理以下证据材料:
· 被告身份信息、原告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电子渠道借款额度合同》、授权书、承诺书及被告签约照片;
· 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表、贷款发放流水、还款台账,证明被告提款、还款及欠款事实。
在被告缺席、未答辩的情况下,我方向法庭完整展示了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还款记录及欠款金额的计算过程。法院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判决:
· 被告汪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319.89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5年7月4日的利息为4266.62元;此后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同时告知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后果。
四、律师价值
1. 证据组织完整,确保缺席判决胜诉: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我方提供了完整的电子合同签署记录、放款流水、还款明细等证据,形成闭合证据链,使法院能够独立认定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2. 精准计算欠款本息:根据合同约定的期内利率、逾期罚息比例以及被告的还款记录,精确计算出截至起诉时的欠付本金和利息,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诉请被部分驳回。
3. 有效利用电子证据:本案系线上贷款业务,我方成功调取并提交了电子渠道借款额度合同、签约照片、线上授权书等电子证据,证明了合同签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为客户实现全额胜诉:法院判决支持了全部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含逾期罚息),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支出。
5. 提供后续执行保障:判决明确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年利率10.8%)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则,为客户后续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