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4月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2015年11月18日,被告程X与原告XX银行所属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期限36个月,期内年利率9.72%,逾期加收50%罚息(即逾期年利率14.58%)。被告肖X(系程X之妻)签订《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麻城市XX的房屋(房权证号、土地证号均已登记)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程X发放贷款10万元。后双方将借款展期至2022年11月20日。贷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至2022年3月29日,共偿还利息62235.06元),未偿还本金,尚欠本金10万元及自2022年3月30日起的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两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表示经济困难,请求分期还款。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程X、肖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期内利息按年利率9.72%计算);
2. 判令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算;
3. 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补充:被告已偿还利息至2022年3月29日,欠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算。)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事实清楚、抵押担保手续完备。我方接受原告XX银行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梳理合同及履约证据:整理《个人借款合同》《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抵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明细、抵押登记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抵押担保及欠款事实。
2. 针对被告调解意愿制定策略:两被告对借款无异议,但表示经济困难、希望分期还款。我方评估后认为,被告有还款意愿但一次性偿付能力不足,且抵押房屋价值足以覆盖债权,接受分期还款方案可快速结案、避免执行风险,同时保留抵押权作为最终保障。
3. 在调解中争取对原告有利的条件:
· 明确分期还款计划:2025年11月2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2026年4月2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
· 保留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约定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还款,原告可就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四、律师价值
1. 高效化解纠纷,避免判决及执行的漫长程序: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获得分期履行的宽限,原告则快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
2. 确保抵押权的法律效力:调解书明确载明,如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为原告提供了可靠的最终清偿保障,即便被告后续违约,原告仍可通过行使抵押权收回债权。
3. 争取到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无需承担额外费用。
4. 保留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调解协议中明确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即期内利率9.72%、逾期利率14.58%,未作任何让步,维护了银行的利息收益。
5. 灵活应对被告经济困难,实现双赢:在被告确实存在还款困难的情况下,接受分期还款方案既体现了善意,也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农村宅基地房屋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和执行障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