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9月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2015年11月,被告熊X(丈夫)、张X(妻子)与原告XX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借款金额28万元,期限36个月(后多次展期至2023年11月10日),期内年利率9.72%,逾期加收50%罚息(即逾期年利率14.58%),并以两被告名下位于麻城市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发放贷款28万元。截至2025年7月21日,两被告累计偿还本金23万元、利息148060.24元,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50元及罚息11337.3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两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追索剩余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并主张抵押权。
二、我方诉讼请求(变更后)
1. 判令被告熊X、张X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期内利息按年利率9.7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算);
2. 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长期拖欠贷款且下落不明。我方接受原告XX银行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全面梳理合同及履约证据:整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借款凭证、银行流水、借款展期协议、还款明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2. 根据还款情况及时变更诉请:起诉后,被告又陆续偿还了部分本金(2万元、3万元),我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本金从10万元调整为5万元,确保诉请金额与实际欠款一致,避免虚增。
3. 论证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计算依据:借款合同虽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但我方援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合同约定的“逾期加收50%罚息”条款,主张逾期年利率按期内利率9.72%加收50%即14.58%计算,法院予以支持。
4. 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办理登记,我方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法支持。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
· 被告熊X、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5年7月21日,下欠利息1350元、罚息11337.3元;后续利息按逾期年利率14.5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登记的房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四、律师价值
1. 应对被告下落不明,成功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被告经公告传唤仍不到庭,我方通过完整的书面证据使法院能够独立认定事实,避免了因被告缺席而导致的程序拖延。
2. 精准计算本息及罚息,并灵活调整诉请:根据被告在诉讼中的部分还款行为,及时变更诉请金额,确保诉讼请求准确无误,赢得法庭信任。
3. 成功主张逾期罚息:在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论证加收50%罚息的合法性,法院全额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银行的利息收益。
4. 确认抵押权优先受偿,为执行提供强力保障:判决明确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被告无其他财产,客户仍可通过拍卖抵押物收回债权。
5. 全额胜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客户无需额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