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5年9月
代理方: 原告
一、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被告朱X因居住的房屋需要重新建设,将建房工程中的木工工程交由原告万X承包施工。原告按约完成了相关木工工作。2023年3月31日,双方经过测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住房建房木工款,总面积85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0元,合计42500元,已预付10000元,下欠32500元。欠条上有被告签名(被告曾用名朱X)。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拖延未付。原告遂于2025年8月22日诉至法院。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25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三、代理律师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方接受原告万X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整理原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信息及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曾用名)、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原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施工、双方已结算以及被告尚欠32500元的事实。
2.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维权:本案标的额为32500元,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我方在起诉时即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院依法适用该程序,一审终审,极大缩短了维权周期。
3. 应对被告缺席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方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并申请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查,对《欠条》等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被告下欠劳务费32500元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
· 被告朱X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万X支付劳务费欠款32500元;
· 案件诉讼费306.25元(小额诉讼程序)由被告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同时告知了逾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义务,以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强制执行措施(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
四、律师价值
1. 高效维权,一审终审:本案2025年8月22日立案,9月11日开庭,9月24日即作出终审判决,用时仅一个月左右。小额诉讼程序避免了二审程序,为客户快速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判决。
2. 证据组织完整,确保缺席判决胜诉: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我方提供了《欠条》这一关键书证,内容明确、签名为真,法院直接采信,无需其他旁证。
3. 协助核实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使用曾用名“朱X”签署欠条,我方通过村委会证明等方式证实其与现用名“朱X”为同一人,避免了因主体不清导致的败诉风险。
4. 为客户实现全额胜诉:法院判决支持了全部劳务费32500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支出。
5. 判决附带执行风险提示: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了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失信名单、限高、罚款、拘留等),增强了判决的威慑力,有利于督促被告主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