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张洪强办理的徐某涉嫌强奸罪案件,在检察院成功争取到不起诉无罪。
案情简介:
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4年x月x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徐某、李某经事先预谋将酒后的被害人某女性带至某酒店810房间,徐某强行脱掉被害人衣服,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期间居住在隔壁房间的李某联系徐某,让徐某打开810房间的门,表示要和徐某一起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徐某给李某开门后,返回房间继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李某在屋内房间门口脱掉衣服等待,徐某发生完行性关系后离开房间,李某遂上床亲某被害人隐私部位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律师办理情况:
女性饮酒后,还有意识的,还能自己走路的,男方没有采取明显强制手段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经常存在争议,是强奸罪冤假错案的重灾区。
饮酒不等于醉酒,醉酒不代表没有意识,吐酒、走路摇晃、别人搀扶走路等,都不能代表女方因醉酒丧失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
济南张洪强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认真分析该案的证据情况,认为该案指控徐某构成强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通过审查饭店、ktv、酒店的录像可以看出,嫌疑人徐某与被害人有多次搂抱亲密行为,且在办理酒店入住手续时,二人手拉手从走廊经过,被害人步伐稳健,明显不是醉酒状态。
其次,被害人的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仅有被害人陈述是徐某强奸时造成,由于后续李某强奸时有暴力行为,不排除该伤是李某造成的可能性,无法认定该伤情系徐某造成,继而无法认定徐某构成强奸。
再次,徐某的开门行为虽然客观上为李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由于其并不明确知道被害人不愿意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无法确定其主观上有帮助李某实施强奸行为故意,且开门行为并非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案件处理结果:
济南张洪强律师经过专业分析,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提交多份不予起诉的意见与相关案例,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张洪强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嫌疑人徐某不起诉处理,徐某不构成强奸罪。
济南律师张洪强,系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对办理强奸罪有专业体统的办案技巧和经验,对强奸罪冤案有系统研究和总结,著作有办理强奸罪案件技巧指导《被诬告强奸罪怎么办——强奸罪争取无罪攻略》,办理过某副市长强奸案、某世界五百强上市公司CEO强奸案、某国企副总强奸案、某法官强奸案、某高中教师强奸无罪案、河南某村干部强奸无罪案、大学生迷奸案、留学生轮奸改判案等众多有影响力性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