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律师针对河北XX的公司的诉讼
原告:陈XX律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演员,住所地XXXX省XXXX市XXXX区XXXX路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系陈XX委托针对本案提起诉讼的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河北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律师)与被告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XX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陈XX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平台发布的全部涉嫌侮辱、诽谤原告的文章、评论、图片及相关内容;
2. 判令被告XX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置顶、微博首页、抖音账号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布向原告陈XX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