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01年,某公司与某区某部签订《承包协议书》(实为租赁合同),约定承包某区某部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处的某所场地及房屋,期限15年。协议签订后不久,某公司因不便管理,经与区某部协商,同意由A(本案原告)替代某公司继续承租,某公司退出合作,合作期间的投资及债权债务全部由A享有和承担。随后,A与区某部另行签订了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承包协议书》,并实际投资建设度假山庄,注册成立公司进行经营。
此后,A将山庄交予B等人合作经营,区某部又与B控制的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A认为区某部违约、与B恶意串通,提起本案租赁合同纠纷,要求确认协议有效、返还固定资产价值、赔偿拆迁补偿款及租金损失等,并要求B及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作为某人参加诉讼。
本案历经某军事法院一审、北京市某某某法院二审、北京市某某法院再审审查、北京市某检察院抗诉、北京市某某某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由北京市某区某法院重审作出判决。
案件总结:
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1.某公司与区某部签订的《承包协议书》、A与区某部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均有效;
2.某公司退出后,A实际履行了与区某部的租赁合同;
3.后因A将山庄交予B等人经营,区某部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构成合同主体的替换,合法有效;
4.A要求区某部赔偿固定资产、拆迁补偿款、租金损失等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或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予支持;
5.A要求B及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确认A与区某部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有效,驳回A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某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重审过程中,协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并提交书面说明,客观陈述了某公司签订协议后即退出合作、未实际履行合同、未投资建设、未交纳租金等关键事实。该陈述与其他证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帮助法院厘清了合同主体变更及实际履行情况,避免某公司被错误认定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最终法院未判决某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