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A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商业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向A邮寄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及证据,A于2023年2月7日签收。一审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即组织开庭并缺席审理。此时A的十五日答辩期尚未届满,一审法院在答辩期未满的情况下开庭并作出缺席判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答辩期限的规定,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属于违法缺席判决。
案件总结:
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认定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裁定:
撤销北京市某人民法院(2023)京0X0X民初X0XX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北京市某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回。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上诉人A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程序中准确识别出一审法院在送达后未满答辩期即开庭并缺席判决的程序违法问题,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相关意见,推动二审法院依法审查一审程序的合法性。最终二审法院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答辩权和辩论权,为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争取了公正的程序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