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9年9月,XX与B、某餐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XX租赁经营B名下的“某酒店一次性用品”某某店,所售产品由某餐具公司提供。合作期间,因XX与某公司就某某店登录密码等问题发生纠纷,XX于2021年2月起诉至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返还某某店账户资金、返还库存货款、赔偿经营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某公司返还XX某某店账户资金59176.21元;某公司向XX交付价值29700.53元的货物(详见库存明细);驳回XX其他诉讼请求。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库存货物已被某公司另行出售,一审判决交付货物已无履行基础,且某公司、B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经营损失,应予以赔偿。
案件总结:
二审期间,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仓库录像等新证据,证明库存货物已被某公司处置。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不再经营某某店后,库存明细中载明的货物已由某公司进行了处置,客观上无法再交付。二审法院认为,剩余库存货物本应交由XX处置,因某公司已处置完毕,无返还必要性,某公司应向XX返还货款29700.53元。对于XX主张的经营损失及无形财产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解除协议)、第二项(返还账户资金59176.21元)、第四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货款29700.53元。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上诉人XX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判决仅判令“交付货物”而货物实际已被被上诉人处置的不利情况下,及时收集并提交了微信沟通记录、仓库现场录像等关键证据,证明库存货物已不存在,交付判决无法执行。二审法院采纳该事实主张,将原判“交付货物”改判为“返还货款”,有效避免了当事人陷入“判决无法执行、货款落空”的困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