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0年5月7日,A与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租赁该公司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处的房屋,租期10年,租金总额15.8万元一次性支付,该公司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A按约定全额支付了租金。但截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该公司未能交付房屋,且经多次沟通无果。A遂于2021年1月7日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该公司的一人股东及历任股东等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
诉讼中,A申请追加了该公司历任股东为被告。经查,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约时股东为B,后依次变更为C、D等。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A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1年5月17日)解除。判决:
解除双方于2020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公司返还A租金15.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690.22元(按每日租金43.89元,自2020年11月1日计至2021年5月17日),共计166690.22元;
被告B(签约时的一人公司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A对被告C、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83元由被告公司及B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准确把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成功申请追加签约时的一人股东B为共同被告,并促使法院认定B未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判决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障了原告在被告公司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的债权实现。同时,律师协助原告梳理租金支付凭证、合同约定及违约事实,最终获得租金全额返还及违约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