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1年9月,A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定向建购协议》,约定A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北省某市某区某村改造项目中的房屋一套,总价264933元,首付款164933元,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A按约支付了首付款。但某公司到期未能交房,且此后多年一直拖延。A多次与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沟通,均被要求补交差价。后A了解到,某公司已将该旧村改造项目转让给其他公司,且存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逃避债务的情形。A遂于2024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定向建购协议》解除,要求某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并要求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定向建购协议》系预约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A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4年10月19日)解除。判决:
确认双方签订的《定向建购协议》于2024年10月19日解除;
某公司返还A购房款164933.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4933.2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某行同期借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驳回A要求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要求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63.55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代理中:
1.成功论证了《定向建购协议》作为预约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被告某公司根本违约的事实,促使法院支持合同解除及返还购房款的主张;
2.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多年来持续向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法院最终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3. 虽然法院未支持对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也未支持房屋差价损失,但律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购房款全额返还及按较高标准(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财产权益。
